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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業新聞

    【政策解讀】《關于進一步提升鮮活農產品運輸“綠色通道”政策服務水平的通知》發布

    2023/01/31
    為進一步提升鮮活農產品運輸“綠色通道”政策服務水平,規范車輛查驗及政策落實相關工作,更好地服務人民群眾生活,近日,交通運輸部辦公廳會同發展改革委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農業農村部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提升鮮活農產品運輸“綠色通道”政策服務水平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為便于各地更好地理解掌握《通知》內容,做好貫徹實施工作,現解讀如下:

    一、《通知》的出臺背景是什么?
    2005年以來,各地有關部門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組織指導收費公路經營管理等單位,大力推進鮮活農產品運輸“綠色通道”建設,全面落實整車合法裝載運輸鮮活農產品車輛免收通行費政策,每年免收鮮活農產品運輸車輛通行費300多億元。特別是近年,在疫情影響造成公路流量下降、收費收入減少的情況下,各地交通運輸部門和收費公路經營管理單位克服困難,堅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嚴格執行鮮活農產品運輸“綠色通道”政策,為鮮活農產品流通構建了高效率、低成本的公路運輸網絡,在促進鮮活農產品產銷對接、保障“菜籃子”市場供應,滿足人民群眾基本生活需要方面作出了積極貢獻。

    但是,隨著我國經濟社會快速發展,鮮活農產品市場供應不斷擴大,品種類別也不斷豐富,一些外形相似、名稱相近的鮮活農產品品種不斷增多,客觀上增大了“綠色通道”政策執行難度。同時由于農產品名稱及俗名存在地域差異,也導致各地對一些特殊品種理解不一致、認定不統一,對“整車合法裝載”“鮮活”“深加工”等查驗尺度也存在差異,容易產生爭議糾紛和負面輿情。

    對于上述問題,交通運輸部高度重視,按照中央巡視整改要求和國務院專項督查工作部署,會同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農業農村部深入調研,堅持問題導向和目標導向,在系統評估研究的基礎上,起草并印發了《通知》。

    二、《通知》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通知》聚焦當前存在的突出問題,重點解決鮮活農產品具體品種識別問題,進一步細化“新鮮”“深加工”“整車合法”等認定尺度。

    在《鮮活農產品品種目錄》(以下簡稱“目錄”)方面,按照“大眾化、入口吃,易腐爛、不耐放,種植廣、銷量大”的原則進行了補充完善。一是吸收合并了此前一系列通知對目錄的增減調整,具體包括2010年增加的馬鈴薯、甘薯、山藥、芋頭、鮮玉米、鮮花生,以及2018年將“活的畜禽”涵蓋品種調整為仔豬和蜜蜂(轉地放蜂)。二是增補了個別市場需求量大、與目錄內產品名稱或外形相近、區分難度大、經常出現爭議的品種,如櫻桃番茄(圣女果)、香菇、粉蕉(蘋果蕉)、大蕉、金香蕉、鴿蛋、火雞蛋、鴕鳥蛋等。三是對目錄原有品種按照學名進行了規范表述,對存在問題的名稱進行了更正,如將“西紅柿”調整為“番茄”、“鮮牛奶”調整為“生鮮乳”,“蘑菇”調整為“雙孢蘑菇”等。同時,針對現行國家行業標準未能覆蓋目錄內產品別名、商品名的問題,新增了蔬菜、水果產品的別名和常用商品名稱對照表,解決了櫻桃與車厘子、蘋果與蛇果的關系認定依據問題。

    在查驗標準方面,對“鮮活”“深加工”“整車合法裝載”“計重設備合理誤差”等查驗標準作了進一步細化明確,統一規范了查驗尺度。

    在通行服務保障、配套政策落實、查驗方式優化等方面提出了新要求,鼓勵在現場查驗環節大力推動新技術運用,進一步提高查驗服務效率。

    三、《通知》中統一規范“鮮活”“深加工”對享受“綠色通道”政策有什么影響?
    按照交通運輸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完善和落實鮮活農產品運輸綠色通道政策的通知》 (交公路發〔2009〕784號)等有關文件規定,享受“綠色通道”政策的鮮活農產品是指新鮮蔬菜、水果,鮮活水產品,活的畜禽(仔豬、轉地放蜂),新鮮的肉、蛋、奶。畜禽、水產品、瓜果、蔬菜、肉、蛋、奶等的深加工產品,以及花、草、苗木、糧食等不屬于鮮活農產品范圍,不適用“綠色通道”運輸政策,但對于如何判斷“新鮮”“鮮活”“深加工”,各地缺乏統一細化的標準。針對此類問題,《通知》中明確對于新鮮蔬菜,可參照國家行業標準《新鮮蔬菜分類與代碼》關于“蔬菜葉片或其他可食用部位具有一定的光澤和水分,沒有發生萎蔫現象”的規定進行判斷。對產品深加工,可參照《農業農村部等15部門關于促進農產品精深加工高質量發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農產發〔2018〕3號)中,關于“農產品精深加工是在粗加工、初加工基礎上,將其營養成分、功能成分、活性物質和副產物等進行再次加工,實現精加工、深加工等多次增值的加工過程”的規定進行判斷。對于去皮、 去葉、清洗、分割等粗(初)加工的目錄中的鮮活農產品,可以正常享受“綠色通道”政策。

    四、為什么要強調“整車合法裝載”的要求?
    在鮮活農產品運輸“綠色通道”政策執行過程中,時有鮮活農產品運輸車輛違法超限超載造成交通安全事故的情況發生。同時,違法超限超載、混裝少部分鮮活農產品假冒綠通車輛,也擾亂了公平競爭的公路運輸市場秩序。為了切實保護廣大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公路基礎設施安全,保障鮮活農產品運輸市場公平有序競爭,維護守法運輸從業者合法權益,《通知》延續并重申了《交通運輸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優化鮮活農產品運輸“綠色通道”政策的通知》(交公路發〔2019〕99號)等文件中,關于整車合法裝載運輸鮮活農產品的有關規定,即車貨總重和外廓尺寸的最大限值,嚴格按照國家強制性生產標準《汽車、掛車及汽 車列車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GB1589-2016)和相關規定執行。其中,二軸貨車的車貨總重還應當不超過《行駛證》標明的總質量。運送不可拆解大型物體的低平板專用半掛車載運鮮活農產品的,不享受“綠色通道”政策。這既是貫徹落實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重要舉措,也是落實《公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關于嚴禁超限超載公路運輸的規定、落實《標準化法》關于強制性標準必須執行的規定的必然要求。

    同時,為了提升鮮活農產品運輸效率,防范假冒綠通車輛,擾亂正常公路貨運市場秩序,《通知》明確目錄范圍內的鮮活農產品與其他農產品混裝,且混裝的其他農產品不超過車輛核定載質量(以司機提供的合法行駛證上登記的信息為準)或車廂容積20%的車輛(倉柵式貨車暫以實心欄板高度計算車廂容積),參照整車合法裝載車輛執行。對于車輛發生《通知》要求以外其他違法行為(如道路運輸證超出有效期等),由相關部門依法處理,不影響其享受“綠色通道”政策。

    五、對于收費站計重結果出現爭議如何處理?
    收費公路收費站對鮮活農產品運輸車輛的計重結果是判定其是否滿足核載標準、能否享受“綠通通道”政策的重要依據。通行高速公路的鮮活農產品運輸車輛,統一由出口收費站負責對車貨總重進行認定。《通知》要求收費公路經營管理單位要嚴格按照《計量法》《計量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配合有關部門按期實施計重設備檢定,并在收費站公示檢定合格結果。同時,考慮車輛稱重設備可能會出現一定的合理誤差,對車貨總重超限超載幅度未超過5%的鮮活農產品運輸車輛,比照合法裝載車輛執行。關于計量爭議和糾紛,按照《計量法》《計量法實施細則》關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負責計量糾紛的調解和仲裁檢定的有關規定,鮮活農產品運輸車輛司機對收費站計重檢測結果或計重設備提出異議時,有權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舉報,收費站應認真配合做好糾紛調解和計量仲裁檢定工作,切實保障司機合法權益。

    六、有關部門將采取哪些措施,來提升鮮活農產品運輸車輛通行效率?
    為了進一步提升鮮活農產品運輸車輛的通行效率,《通知》要求各地充分利用安裝數字輻射透視成像檢測設備和大數據分析等措施,加快探索建立涵蓋貨源場地分析、實車狀態研判、重要節點抽查、技術手段檢測、信用積分激勵等全鏈條全過程的智慧檢測機制,實現對鮮活農產品運輸車輛的精準識別、高效檢測和優質服務;同時,進一步優化完善“中國ETC服務小程序”中的鮮活農產品運輸預約通行功能,引導車輛提前預約,探索建立信用積分制度,對預約通行記錄和查驗結果良好的鮮活農產品運輸車輛,采用快速檢測、隨機抽檢等方式,提高查驗效率、降低查驗頻次,促進提質增效。此外,還將通過多種方式加強政策宣傳解讀,提高公眾的認知度。并加強一線收費人員業務培訓,進一步提高一線人員政策理解和執行能力,確保“綠色通道”政策嚴格規范實施,更好地惠及廣大人民群眾。

    通知原文: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提升鮮活農產品運輸“綠色通道”政策服務水平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運輸廳(局、委)、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局)及農業農村(農牧)、畜牧獸醫、漁業廳(局、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農業農村局:

    2005年以來,各地有關部門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組織指導收費公路經營管理等單位,大力推進鮮活農產品運輸“綠色通道”建設,全面落實整車合法裝載運輸鮮活農產品車輛免收通行費政策,有力促進了“菜籃子”供應,保障了群眾基本生活需求。但在政策執行過程中,個別地方對鮮活農產品品種理解不一致、查驗尺度把握不統一,產生了一些爭議。為進一步提升鮮活農產品運輸“綠色通道”政策服務水平,規范車輛查驗及政策落實相關工作,更好地服務人民群眾生活,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嚴格執行鮮活農產品品種目錄。嚴格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非洲豬瘟防控工作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18〕12號)以及《交通運輸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優化鮮活農產品運輸“綠色通道”政策的通知》(交公路發〔2019〕99號)等有關規定,對整車合法裝載運輸全國統一的《鮮活農產品品種目錄》內產品的車輛,免收車輛通行費。針對部分蔬菜水果品種名稱相近、外形相似或存在別名、商品名,導致識別認定口徑不統一的問題,經商有關部門,按照“大眾化、入口吃,易腐爛、不耐放,種植廣、銷量大”的原則,對《鮮活農產品品種目錄》進行了修訂完善,并參照國內貿易行業標準《新鮮水果分類與代碼》(SB/T 11024-2013)、《新鮮蔬菜分類與代碼》(SB/T 10029-2012),以及農業行業標準《蔬菜名稱及計算機編碼》(NY/T1741-2009)等,新增品種名稱與別名和商品名的對照表,請遵照執行,確保所有符合標準的鮮活農產品正常享受“綠色通道”政策。

    二、統一規范“鮮活”“深加工”判斷標準。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規范鮮活農產品查驗,維護公平統一的運輸市場秩序。對新鮮蔬菜可參照《新鮮蔬菜分類與代碼》(SB/T10029-2012)關于“蔬菜葉片或其他可食用部位具有一定的光澤和水分,沒有發生萎蔫現象”的規定進行判斷,并充分考慮夏季運輸過程中的影響等因素。對產品深加工可參照《農業農村部等15部門關于促進農產品精深加工高質量發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農產發〔2018〕3號)關于“農產品精深加工是在粗加工、初加工基礎上,將其營養成分、功能成分、活性物質和副產物等進行再次加工,實現精加工、深加工等多次增值的加工過程”的規定進行判斷,對于去皮、去葉、清洗、分割等粗(初)加工的目錄內鮮活農產品,正常享受“綠色通道”政策。

    三、統一規范“整車合法裝載”查驗標準。統籌發展和安全,嚴格落實整車合法裝載的政策要求,切實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和公路基礎設施安全。車貨總重和外廓尺寸的最大限值,嚴格按照國家強制性生產標準《汽車、掛車及汽車列車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GB1589-2016)和相關規定執行。其中,享受“綠色通道”政策的二軸貨車,車貨總重還應當不超過《行駛證》標明的總質量。《鮮活農產品品種目錄》范圍內的鮮活農產品與其他農產品混裝,且混裝的其他農產品不超過車輛核定載質量或車廂容積20%的車輛(倉柵式貨車暫以實心欄板高度計算車廂容積),參照整車合法裝載車輛執行。運送不可拆解大型物體的低平板專用半掛車載運鮮活農產品的,不享受“綠色通道”政策。車輛發生本通知要求以外其他違法行為的,由相關部門依法處理,不影響其享受“綠色通道”政策。

    四、統一規范計重設備合理誤差認定標準。通行高速公路的鮮活農產品運輸車輛,統一由出口收費站負責對車貨總重進行認定。考慮到稱重設備可能出現的合理誤差,對車貨總重超限超載幅度未超過5%的鮮活農產品運輸車輛,比照整車合法裝載車輛執行。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實施稱重設備檢定,公示檢定合格證。司機針對稱重檢測結果提出異議的,高速公路出口收費站應提示司機依法申請計量仲裁檢定,并積極配合做好相關工作,切實保障司機合法權益。

    五、加強查驗方式探索優化。組織相關單位加強技術研究應用攻關,充分利用安裝數字輻射透視成像檢測設備和大數據分析等措施,加快探索建立涵蓋貨源場地分析、實車狀態研判、重要節點抽查、技術手段檢測、信用積分激勵等全鏈條全過程的智慧檢測機制,實現對鮮活農產品運輸車輛的精準識別、高效檢測和優質服務,不斷優化提升“綠色通道”查驗效率。優化完善“綠色通道”預約服務,引導車輛提前預約,探索建立信用積分制度,對預約通行記錄和查驗結果良好的鮮活農產品運輸車輛,采用快速檢測、隨機抽檢等方式,提高查驗效率、降低查驗頻次,促進提質增效。

    六、加強通行服務保障。嚴格按照本通知要求,進一步規范本地區“綠色通道”政策落實措施。通過多種方式加強政策宣傳解讀,提高公眾的認知度,為政策順利實施營造良好環境。進一步規范公路收費站“綠色通道”專用車道設置,完善標識。將服務鮮活農產品運輸納入公路保通保暢重點工作范圍,加強公路通行情況監測和調度,保障鮮活農產品車輛高效便捷通行。指導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加強一線收費人員業務培訓,進一步提高一線人員政策理解和執行能力,確保“綠色通道”政策嚴格規范實施,更好地惠及廣大人民群眾。

    七、加強配套政策落實。嚴格落實《交通運輸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優化鮮活農產品運輸“綠色通道”政策的通知》(交公路發〔2019〕99號)等有關規定,組織相關部門就“綠色通道”政策調整對收費公路帶來的影響進行深入研究和評估。對因優化政策造成收費公路經營單位合法收益損失的,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具體方案,予以補償,統籌維護收費公路使用者和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公路交通高質量發展。

    政策執行過程中,遇到重大問題要及時報告。交通運輸部將組織有關單位對政策實施情況及《鮮活農產品品種目錄》每兩年評估一次,必要時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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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1.鮮活農產品品種目錄
       2.蔬菜別名及常用商品名稱對照表
       3.水果別名及常用商品名稱對照表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2022年11月23日


    信息來源:中國奶業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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